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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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羅秀環
劉庭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(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)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龐維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,891元,及自民國114
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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