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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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羅秀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(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
)、龐維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(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)已於民
國114年6月18日解散登記,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聲請人
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人;
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
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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