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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羅秀環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(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
)、龐維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貳貳君創意有限公司(原名黑鬼東有限公司)已於民
    國114年6月18日解散登記,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聲請人
    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人;
    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
    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
    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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