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43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楊正評律師(即朱清旗之遺產管理人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,223元,及自民國111年4
   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67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 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    請求事項一、債務人(即遺產管理人)於管理朱清旗之遺產範
    圍內,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 108,223元,及自111
    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.67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
    1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   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
   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聲請費用
    由債務人(即遺產管理人)於管理朱清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緣案外人朱清旗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    105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 元,借款利率按年息6
    .67%計算,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利
    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    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案外人
    朱清旗已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死亡(詳證4),債務人楊正評
    律師擔任其遺產管理人(詳證4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本付息
    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8,22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    償付, 然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
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
   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    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   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   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