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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31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董芊里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,547元,及其中新臺幣725
    ,992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 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3006元 董芊里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986元 董芊里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
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董芊里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60,0
    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20年11月28日止
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   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   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   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   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    年09月30日止累計642,553元正未給付,其中623,006元為本
    金;18,287元為利息;1,2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    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    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董芊里於民國112年04月28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
    民國119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    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   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   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   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    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30日止累計106,994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102,986元為本金;2,71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
   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   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
   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    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
    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
    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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