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1-03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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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王則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賴紀如(即劉志峰之繼承人)
劉冠緯(即劉志峰之繼承人)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7,03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4
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違約
金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6,97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4
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違約
金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2,745,264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
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利
息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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