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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王則民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賴紀如(即劉志峰之繼承人)


            劉冠緯(即劉志峰之繼承人)
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 帶清償新臺幣7,03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4
    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違約
    金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  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 帶清償新臺幣6,97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4
    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違約
    金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  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  帶清償新臺幣2,745,264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
    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254計算之利
    息,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508
    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
 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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