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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建勛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,394元,及其中新臺幣98,
    706元,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
    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91元 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32795元 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3 新臺幣57220元 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2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
   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
    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
    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
    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7日止,帳款尚餘104,394元,其中
    98,706元為本金;4,478元為利息(114年5月8日至114年9月
    7日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7月至114年9月)未按期
    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
    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    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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