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2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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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鈺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,4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69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38731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3 新臺幣3256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93,433元,其中90,056
元為本金;2,177元為利息(114年5月19日至114年9月17日
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6月至114年8月)未按期繳
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93,433
元及其中本金90,0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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