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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鈺文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,4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069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 002 新臺幣38731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 003 新臺幣3256元 黃鈺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
    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
   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
   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
    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
   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
    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
   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
    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93,433元,其中90,056
    元為本金;2,177元為利息(114年5月19日至114年9月17日
    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6月至114年8月)未按期繳
    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93,433
    元及其中本金90,05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
   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
    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
 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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