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盧姿伶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佳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裁判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