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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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莊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,63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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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270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63元 廖莊富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88% 002 新臺幣181288元 廖莊富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5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4號)
一、緣債務人廖莊富於民國(以下同)96年2月7日、96年4
月3日、101年7月3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
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
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
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
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
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(參原
證一信用卡申請書)。截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
臺幣(以下同)224,632元,及其中本金216,137元未按期繳
付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17日止,帳款尚餘224,63
2元,其中216,851元為本金;4,590元為利息(114年5月19
日至114年9月17日);900元為違約金(即114年7月至114年
8月)未按期繳付。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
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
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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