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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瑀玹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新臺幣2,218,365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879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%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910998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% 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96128元 張瑀玹 自民國114年 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78% 計算之利息 

附件: 
(一)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51,936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
    6日止累計232,329元正未給付,其中224,879元為本金;6,8
    20元為利息;6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    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3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,79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
    月16日止累計939,421元正未給付,其中910,998元為本金;
    27,63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張瑀玹於民國114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,01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19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    9月16日止累計1,046,615元正未給付,其中996,128元為本
    金;49,694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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