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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
異  議  人  黃品榮  
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支
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
71號裁定提起異議。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
異議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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