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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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
異 議 人 黃品榮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支
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
71號裁定提起異議。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
異議人繳納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異議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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