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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71號
異  議  人  黃品榮  
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
    114年10月22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
    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,並於114年11月2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
   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4年12月31日
    始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
    逾法定不變期間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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