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信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327,307元,及其中新臺幣3
,277,632元,自民國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8.72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
(一)債務人侯信博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,55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
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6日止累計3,327
,307元正未給付,其中3,277,632元為本金;49,582元
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