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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蔡承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703,807元,及其中新臺幣1
    ,665,684元,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2.03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(一)債務人蔡承遠於民國114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,720,000
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6日止按
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
   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   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
    9月10日止累計1,703,807元正未給付,其中1,665,684元為
    本金;38,03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   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    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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