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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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代 理 人 周柏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恩有限公司、陳䝻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泉恩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解散登記,聲
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
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
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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