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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蔡學治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鴻福盛國際有限公司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沈卓諺  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,284元,及自民國114
    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計
    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 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
  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,000元,及自民國11
    4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
   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 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5,467元,及自民國11
    4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5
   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   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 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,620,000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9
    5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百分之6.8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
    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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