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榮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,111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9
16元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1月12日、112年6月8日開
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
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
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
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
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4日止,帳款尚餘53,111元,其中
49,916元為本金,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
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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