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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鄭九禎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,160元,及自民國114年5
   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03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
   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  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


附件: 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4號)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
   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
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   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  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   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1,16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   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    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    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
   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
    請  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
    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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