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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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宏成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昆立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為: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256,63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
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,每次最高連續
計付9個月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」,如是
請具狀陳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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