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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代  理  人  張宏成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昆立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之真意是否即為: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    臺幣256,634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,每次最高連續
    計付9個月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」,如是
    請具狀陳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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