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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
代  理  人  張宏成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昆立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標的記載「自遲延日起請求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
    利息」。請陳明上述「遲延日」是何年月日?並更正請求標
    的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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