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吳珮筠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,472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6
    87元,自民國11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(一)債務人吳珮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  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29日止累計61,472元正未給付,
    其中49,687元為消費款;11,785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