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09-1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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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祺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8,73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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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175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010元 黃祺棋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03% 002 新臺幣334122元 黃祺棋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 003 新臺幣103600元 黃祺棋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010元 黃祺棋 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334122元 黃祺棋 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103600元 黃祺棋 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3號)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
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1,0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
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
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
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4,122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緣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28日向債權
人借款1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債務人若未
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103,6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
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
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
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
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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