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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48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周杰儒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,335元,及其中新臺幣101
    ,003元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 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

附件: 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3年7月17日、105年8月26日、
    112年2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
    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    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
    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  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
   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    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,
    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07,335元,其中101,003元為本
    金未按期繳付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,帳款尚餘107,335元及其
    中本金101,00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
    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
  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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