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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0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0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4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李承學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,429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52,690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
附件: 
   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5月31日、111年6月1
    日、112年3月2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
    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
    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
    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
   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   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3日止,帳款尚餘56,429元,
    其中52,690元為本金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    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    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三、
   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   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    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    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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