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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政泓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   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
   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
    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
   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政泓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蔡政
    泓設籍於臺中市北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
    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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