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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劉逸宏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    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
   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
   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
    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    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核
    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相對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(需含負責
    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),經本院於114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
    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8月27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
   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聲請人雖於同年9月5日具狀陳報,卻
    仍未提出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含負責人身
    份證字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,致本院無從確認後對正確之
   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則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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