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解任檢查人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萬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120號
聲  請  人  饒月琴會計師


相  對  人  萬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 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萬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五四號裁定
所選任萬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饒月琴會計師應予解任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
    帳目及財產情形,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,檢查人
    允為處理之契約,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,或應類推
   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;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,委任契約
  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檢查報酬須俟檢查工作完成始
    能核定之不確定性,無意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,爰聲請
    辭任檢查人職務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抗字第54號裁定
    ,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
    財產情形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本件聲
    請人既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,依首揭說明,委任關
    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,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,如
    不許其解任,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,自應許其解任之聲
    請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
    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
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莉莉
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錦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筱祺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