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(2026-04-27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245號
上 訴 人 顏瑩慧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
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4
年度勞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
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8萬9836元及利息,經本院判命上訴人給
付159萬4921元及利息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核應係對原判
決不利於其部分全部提起上訴。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59萬492
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,未據上訴人僅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泊欣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