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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6-01-19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伯慶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39號
上  訴  人  伯慶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鍾興豪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勝裕、林珊如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99,200元(計算式:2,5
83,600+2,115,600=4,699,20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,735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 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林政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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