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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6-01-23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3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
原      告  葉家銘  
訴訟代理人  謝昀蒼律師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 
訴訟代理人  章修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正本抬頭欄關於「臺灣台北通信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鄧家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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