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(2026-01-23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
原 告 葉家銘
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8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抬頭欄關於「臺灣台北通信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鄧家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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