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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2-23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勞補字第518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賴政賢    

訴訟代理人  鄭才律師
            陳昆鴻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核屬勞動事件,其逕向法院起訴,視為勞動調
解程序之聲請。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(下同)500,000
元本息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,應徵勞動調
解聲請費1,000元;而請求張貼確定判決書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
權聲請調解,依同項後段規定,免徵調解聲請費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聲請人應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
2份(含所附書證影本),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 官 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愷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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