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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調動無效等(2025-09-01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阿爾卑斯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343號
原      告  天野俊介
訴訟代理人  吳耀庭律師
被      告  臺灣阿爾卑斯技研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渡邉信之
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
            林芮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
萬捌仟肆佰柒拾玖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動事件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、第4款、
   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、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
    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;前項事件當事
   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;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
    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   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  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、第2項
    、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    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
   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   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
    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。又關於訴訟標的之價
    額,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,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
    束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
  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 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 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   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    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
   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阿爾卑斯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    調動無效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(本件前業經本
    院調解不成立)。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為:「㈠確認被告於
    民國114年2月26日之懲罰報告書之處分無效。㈡確認被告命
    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調動職務之處分無效。㈢被告應回
    復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前之原職。」,就訴之聲明第2
    項部分,核其請求並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
    、身分權等有所主張,乃涉及原告之勞動條件、工作項目、
    升遷、晉薪等事項及權益,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又原告係於
    00年0月出生,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
    休之年齡超過5年,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,推定本件權
    利存續期間為5年,依原告之員工薪資條所示,原告於調職
    前每月薪資約新臺幣(下同)13萬5,447元、調職後每月薪
    資約5萬4,292元,則原告因調職每月損失利益為8萬1,115元
    (計算式:135,447-54,292=81,115元),是本項訴訟標的
    價額應核定為486萬9,300元(計算式:81,115元×12月×5年=
    486萬9,300元);至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懲罰報告書之處分
    無效、第3項請求回復其114年2月28日前原職部分,因與前
    列確認調職處分無效具有經濟上同一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  之2第1項但書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
    定為486萬9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,479元(非屬因
   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無勞動事
   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   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
 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 月   1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 林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美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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