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5-12-23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74號
聲 請 人 吳瑋倢
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8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(案
件編號:0000000號)所載調解方案(一)中關於相對人應
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31,677元,並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以前
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,並應自本裁定
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勞資爭議經調解
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
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
執行」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
容,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,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
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,足
認屬實。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與法相符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愷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