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(2025-09-01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1
案號:勞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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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劉鴻儒
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
解結果,關於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參佰肆
拾玖元,並於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
戶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
國114年7月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,調解結果為
:「資方(即相對人,下同)同意就本爭議(資遣費、特別
休假未休工資、代墊款、114年3、4、5月份工資及利息)給
付勞方(即聲請人,下同)新臺幣36萬4,349元。前述金額
資方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,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」。詎
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
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兩造經臺北市
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等情,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
爭議調解紀錄為證。又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給付等
情,亦經聲請人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師分行存摺明細1
份可稽。另本件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
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,聲請人上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相
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
訴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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