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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(2025-11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再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易字第22號
再審  原告  李芯鈁
再審  被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民
國114年6月4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9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
之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
   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次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    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
    於同年11月10日送達再審原告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在卷
    足憑。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
   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、收狀資
    料查詢清單足參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再審之訴自不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妤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志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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