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再審之訴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0
案號: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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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再字第12號
再審原告 陳慶鴻
再審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
月1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13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訴駁回。
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,繳
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新臺
幣14019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,有送達
證書在卷可稽。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附卷可
參,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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