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(2026-04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7
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字第45號
上 訴 人 李芝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
險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1萬2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政彬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