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存在(2025-09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2 案號:保險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字第25號
原      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


被      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范文偉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   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
   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   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    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
    同年8月19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惟
   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
   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稽,依前
    揭規定,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怡君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詩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