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存在(2025-09-0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2
案號:保險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保險字第25號
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
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
同年8月19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惟
原告逾期迄未補繳,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可稽,依前
揭規定,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
法 官 林怡君
法 官 林詩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黎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