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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5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
抗  告  人 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逸薇  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
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
裁定提起抗告,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,
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
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  法  官  鄭佾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汶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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