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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,被上訴
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美金14萬5,315.4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其上訴利益即為美金14萬5,315.44元,折合新臺幣(下
未註明幣別者同)為456萬1,452元(以起訴日民國112年1月10日
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1.39元計算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之27、修正後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3條等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,4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
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 官  朱漢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科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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