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佣金等(2025-10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2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莘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有利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世傑即世傑企業社
李秋惠即翱翔企業社
上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紀雅茹
被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萬里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柏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
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
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9月30日裁定,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
查詢清單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
,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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