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1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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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
上 訴 人 張智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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