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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598號
上  訴  人  想像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子揚 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維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、張智
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
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
萬1,2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 官    蔡牧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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