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(2026-0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7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350號
抗 告 人
即上訴人 鄂宇嶸
相 對 人
即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
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
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繳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再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亭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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