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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郭文隆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4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3萬96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 官 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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