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6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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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6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郭文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3
年度訴字第46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3萬9600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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