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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投資金等(2026-0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982號
上  訴  人  
即  原  告  林美滿  
被上訴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被  上訴人  余彥臻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訴字第3982號返還投資金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;經查:①就上
訴聲明請求本金即美金106,452元部分,依上訴人起訴日(即民國
113年6月26日)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
比32.82換算約為3,493,755元(106,452元×32.82≒3,493,755,元
以下四捨五入);②就上訴聲明請求利息部分,起訴前(即103年4
月16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)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價額,經計算後
為1,780,858元(3,493,755×[10+71/365]×5%≒1,780,858);③據此
,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,274,613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94,914元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亭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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