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所有物等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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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
上 訴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銘輝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樓之0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47
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80,9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744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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