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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所有物等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78號
上  訴  人 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銘輝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0樓之0              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揚半導體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147
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80,9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,744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陳威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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