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清算復權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陳為緒  
代  理  人  趙興偉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
法定代理人  石崇良  
相  對  人  
即  債權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陳琄  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清算復權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
月24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、四行,應更正為「並於11
4年6月2日確定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,對於本院113年度
    消債字聲第52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之確定日期,有如主文所
    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蕭清清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宇美璇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