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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(2025-09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消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字第55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劉金蓮  

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
月11日113年度消字第55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
   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   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
    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繳
   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5,766元,前述裁定已於114年8
    月21日送達而生效力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
    。然而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有本院
   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附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 林怡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美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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