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2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4
案號:建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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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2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之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9萬9,3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,88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
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李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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